文/郎如鐵

香港國安法實施4個多月,司法界的嚴重弊端暴露無疑,黃法官在假髮之下,不再掩飾,陸續見到其通過判案支持反中亂港,反對愛國護港的用心和立場。市民通過網媒和紙媒,不斷對黃法官的判案表達強烈不滿,近日大法官公會竟出言警告,在冠冕堂皇的背後,其實際意義是說:「爾等草民不得無禮!不可對法官判案說三道四!不准質疑法官的權威!這是藐視法庭!小心惹上官非!」

黃法官有兩個口,像一條舌頭開叉的毒蛇。昨日可以鼓其如簧之舌,維護「生果報」之流傳媒的所謂「第四權」;今天就可以調轉矛頭指摘傳媒和紙媒,因為這些傳媒質疑黃法官。原來在黃法官的眼中,表達自由,言論自由,只適用於和他們立場一致的人。現在看清楚了,去年本港修例風波以來,警察拉人,黃法官放人,他們不斷蠶食香港的法治。200個資深的法官中間,在各級法庭之內,竟有約65%陸續暴露出真面目,是反修例的推手和幫兇。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他們仍不知收斂,甚至變本加厲。善良守法,正直持平的港人,不能不起疑心。為什麼司法界有恃無恐,肆無忌憚?香港難道不是行政主導?所謂「港人治港」,原來竟是極少數的黃法官治港,他們說了才算?香港難道不是「一國」之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為什麼司法機構的獨立運作被理解為司法界是「獨立王國」?從什麼時候開始,動不動就以司法覆核行政?如果發展到網媒紙媒質疑黃法官判案是否公平,也被喝令噤聲,那香港就絕對墮落為司法獨大。黃法官治港,其本質,將會是掩藏在假髮後面的假法,是法西斯式的專權濫權越權。港人不可再被蒙騙。若此可忍,孰不可忍?危機就在當前,斷崖已近,必須剎車!

基本法有機制封堵黃法官。適當時候,特首有權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檢討極少數黃法官的違法行為,罷免劣跡昭彰的極少數黃法官。一旦殺雞儆猴的案例開始,不怕其餘白裏泛黃的淺黃法官不知收斂。機制就在那裏,毋須筆者多說。特首有權不用,愧對香港市民,歷史自有公論。至於法官的國籍問題,宣誓效忠問題,終審庭法官的聘用問題,事情複雜,一步一步來,還需時間發酵醞釀,讓問題充分暴露,後發制人。為確保「一國兩制」之下的特區行政主導的施政本質不走樣,解決黃法官濫權亂政的問題,現在是時候由特首立馬依法出手。

究竟市民可否批評法官的判決?1968年,英國法學的一代宗師,大法官丹寧勳爵已經清楚指出,「我們永遠不會利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自己的莊嚴,亦不會以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我們無懼批評,亦不抗拒批評,因為這涉及重要的原則;就是言論自由。每一個人都有權對法官作出評論,甚至出位的評論。」這判詞已經被英聯邦國家廣泛引用,成為一個指導性判詞。香港的黃法官不要欺負我們,不要動輒以「藐視法庭」來威嚇愛國護港謀建設的廣大香港市民。大律師公會,你是否忘記了丹寧勳爵的教誨?現在筆者提醒你。

大律師公會不可以用「藐視法庭」向紙媒和網媒作出威嚇。你這樣做,是犯下了不可饒恕的錯誤。我們是愛國護港的一群,反對黃法官搞破壞,站在反中亂港的錯誤立場上判案。黃法官以人權法高於一切來否定警察不展露編號,若此可忍,孰不可忍?每個警員都有「行動呼號」,市民若有投訴,警方管理層自會找到個別警察來問責。用「行動呼號」來代替警員編號,可以保護警員不被「起底」。「行動呼號」平衡了「保護警察私隱」和「保障市民投訴」兩方面的需求,是最正確的做法。然而黃法官對此視而不見,把人權法無限拔高,犧牲了「保護警察不被起底」的關鍵考慮因素,既不合理,亦不符合止暴制亂的根本要求。黃法官站在反中亂港派的立場,支持泛黃黑暴動亂,昭然若揭。如果本文是藐視法庭,那就請黃法官依法處理。

法官是基本法104條所規定必須宣誓的公職人員,特首應該可以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把不協助止暴制亂,把人權法無限演繹的黃法官,依法即時永遠取消其法官的資格!一切有法可依。估計港人不用再等待太久,因為相信有能力的特首。

責任編輯: 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