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煒光

執筆之時,剛開始看李開元教授有關秦始皇的書。忽發奇想,除非香港法官自比「千古一帝,暴虐聞名」的始皇,否則港人為何沒有權利批評法官?

不信?且看2019年9月23日洗國林師傅如何說:「究竟市民可否批評法官的判決?早於一九六八年,英國的法學一代宗師大法官丹寧勳爵Lord Denning在Re Commissioner of Police的案件上已經清楚指出,『我們永遠不會利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自己的莊嚴,亦不會以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我們無懼批評,亦不抗拒批評,因為這涉及更重要的原則;就是言論自由。每一個人都有權對法官作出評論,甚至出位的評論』。這判詞已經被英聯邦國家廣泛引用成為一個指導性判詞。」當然,動輒以「藐視法庭」來威嚇愛國愛港人士的大律師公會,早便忘記了Lord Denning的教誨。

筆者在今年6月26日也曾直接批評公會:「香港大律師公會貌似專業團體,實質上是對我國有強烈不信任的政治團體。由2003年的反『基本法23條』開始,該會不斷假『公義』之名,洗香港人腦,以其專業形象誤導港人。但港人尤其中產者因為大律師費用高昂而無法享用基本法第35條的訴訟權利,大律師公會卻從來不提;因為收取天價費用的正正是大律師自己。一個不斷『殘民以自肥』的極端保護主義行業組織,卻經常站出來說『捍衛公義』,令人作嘔﹗」

當時筆者是以維護國安法即將出台而評論公會,筆者說:「戴啟思主席,你與其為一般香港市民都不會觸犯的國安案件呱呱叫,不如切實地考慮如何降低收費門檻,與及開放市場,讓全球實施普通法地區的大律師也可以來香港執業,讓香港中產者也能享用基本法的訴訟權利,這才是真正的公義。」

今天筆者被公會不點名批評及以「藐視法庭」作威嚇,同樣是因為愛護國家使然。對於周家明法官以人權法高於一切來否定警察不展露編號,筆者是可忍孰不可忍。首先每個警員用「行動代號」,不代表市民有投訴時,警方管理層找不到具體警察來問責。但用「行動代號」來取代警員編號,卻可以保護警員不被「起底」。可以說,「行動代號」是平衡了「保護警察私隱」和「保障市民投訴」兩方需要。然而周官對此視而不見,並把《人權法》無限拔高至犧牲「保護警察不被起底」,這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止暴制亂的要求。既然法官是基本法104條所規定必須宣誓的公職人員,特首當然可以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把不協助止暴制亂,把人權法無限拔高的法官,依法即時取消資格。這一切都有法可依,有據可從。

筆者再來抄一段,看看今年9月3日法律界殿堂級人士烈顯倫如何評論香港法官的判決:「也許最令人驚詫的例子是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去年11月判決的《禁蒙面法》案。他們全面宣稱《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牴觸了1997年6月後在香港確立的「憲制秩序」。上述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應該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難怪這個判決立即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激烈批評。」而烈官文中的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其中一位正是周家明法官。根據烈顯倫的論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激烈批評,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有足夠理據依法即時取消周官資格。唯一欠的是:特首林鄭月娥的呈請﹗

大律師公會的「譴責」聲明用上「痛心」兩字,來而不往非禮也。筆者也對一個盤踞香港法律界多年的組織卻不以「愛國」為核心價值,反而專以針對國家為要務,個別領導層更曾貶斥國家實行法治為「紅番學用刀叉」,感到「痛心」。請大律師公會看看英國的同業會否以針對英國根本政體為己任?美國的大法官履新宣誓時為何要承諾「對付美國憲法的海內外敵人」?因為英美以其實踐告訴全球同行,一切法律公義都必須以「愛國」為基礎。不知英美同行這樣做,又是否算「藐視法庭」呢?不過,若戴啟思主席真的敢公開質疑英美同行,相信他們會借用郭榮鏗大狀兼「前議員」的名句:「慳D喇﹗」

(作者為前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統籌專員)

責任編輯: 黃杜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