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去年10月5日特區政府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生效,亂港分子在港島區發起非法遊行。已宣布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前秘書長、亂港分子黃之鋒(河童),當日戴上黑色口罩現身非法遊行現場,公然向禁蒙面法「挑機」。他與另一名社運人士古思堯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另被加控違反《禁蒙面法》。案件今日(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二人暫時毋須答辯。法庭將案件押後到12月中再訊,兩人獲准保釋,期間黃之鋒不得離港。

黃之鋒獲准保釋,但不得離港。(中新社資料圖片)

辯方今日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以待終審法院就《禁蒙面法》終極上訴作出裁決,並給予被告法律意見,裁判官照准。控方不反對二人擔保外出,惟要求他們不准離港,但辯方反對。裁判官錢禮聽畢控辯雙方陳辭後,對黃之鋒頒下離境限制。二人另須交出1000元擔保金及居於報稱地址。

黃之鋒(23歲)及古思堯(74歲)同被控於去年10月5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公安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於去年10月5日,在金鐘身處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責任編輯: 蔡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