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香港終審法院(資料圖:香港中通社)

文|屠海鳴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而,去年「修例風波」爆發以來,香港法官屢屢輕判暴徒,近日,法庭一日又「放生」六名暴徒,或判罪名不成立,或輕判社服令。我們再回顧7.1至今,已有數百暴徒逃離香港,其中不少人涉嫌刑事犯罪,令人懷疑「黃官」是否有意為其潛逃打開方便之門。

「黃官」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接二連三地放生暴徒,說明「司法獨立」早已變為「司法獨大」,香港的司法改革不容再拖了!

「黃官」以個人政治傾向判案

「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在香港已成為見慣不怪的現象。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一些「黃官」在判案當中帶有明顯的政治傾向,他們無限度地尊重某些人的個人政治主張,而不顧公眾利益。

以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為例,涉嫌煽惑他人包圍警察總部案等多項犯罪,已多次到法庭聆訊,但每次都獲保釋。黃之鋒在保釋期間,仍然可以大搖大擺地出境參加「論壇」,繼續鼓吹「港獨」,呼籲國際社會制裁中國、制裁香港。

再以黎智英恐嚇記者案為例。法官判黎智英無罪,稱黎智英手指記者,說「我實搞你」,不一定有恐嚇之意。認為「搞」字有很多意思,手指指向記者,只是代表認識對方,並無造成實質傷害。如此荒誕無稽的理由,難道是把全香港人都當傻子嗎?法院的判決引起社會各界強烈不滿,律政司昨日已經提起上訴。

暴徒在香港西灣河街頭肆意縱火。(資料圖片)

又以涉嫌暴力犯罪的案件為例,對那些當街縱火、打砸公共設施、私刑路人、襲擊警察的嫌犯,「黃官」尋找種種理由為其脫罪。比如,今年五月,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就15歲少年向馬路擲汽油彈案件宣判時,得悉該少年聲稱希望日後參選區議員改變香港,竟認同他「滿腔熱誠深愛香港」,又形容他是「優秀嘅細路」,輕判感化18個月。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1條,14歲以上的少年如無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亦可判處監禁,不判監禁亦可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判入青少年院的時間亦可由一至三年。該裁判官不僅輕判違法少年,還盛讚其「優秀」,這難道不是鼓勵犯罪嗎?

法官可行使裁量權,但某些法官對涉暴嫌犯屢屢輕判,不能不令人質疑:到底是依法判案、還是依「政治光譜」判案?法官的判詞堪稱維護社會公義的宣言,但對涉案嫌犯不吝溢美之詞的盛讚,不能不令人質疑:香港的司法還有沒有維護社會公義的功能?

如何理解香港的「司法獨立」?只能從基本法中找答案。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表明,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指司法人員審理案件不受干涉和履職不受法律追究。

香港法院屢次越權判案

然而,令人錯愕的是,香港法院屢次越權判案。去年11月,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宣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牴觸了1997年6月後在香港確立的「憲制秩序」。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此,「禁蒙面法」是否違憲?香港法院沒有資格、沒有權力進行審查,其所作的「裁決」毫無法律依據。

類似越權的事情並非孤例。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一案的判詞中指出:香港終審法院享有憲法性管轄權。如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與基本法相牴觸,香港法院有權審查並宣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無效。這個立場超越了基本法所賦予終審法院司法權和終審權的範圍,引起軒然大波,以香港終審法院另發澄清聲明而告終。

又如,原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2012年10月在接受傳媒採訪時稱:「基本法賦予終審法院有權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但終院主動提出以外,其他釋法都是錯誤。」事實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訂明:需要對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時,應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這裏的措詞是「應由」,而不是「只能」「必須」,沒有排他性。香港法官竟然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憲制地位,性質十分嚴重。

這些法官已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說明「司法獨立」已到了「司法自大」的地步,無法令人容忍!

司法機關已失去中央和市民雙重信任

由於香港法院越權判案和「黃官」放生暴徒的案例越來越多,香港司法機關已漸漸失去中央和香港市民的雙重信任。

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決「禁蒙面法」案「違憲」後,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指出,香港高等法院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

去年9月12日,由於不滿終審法院放生暴徒,數百名市民在終院門前抗議集會,市民喊出了「司法不公、縱賊行兇」等口號。近日,公民社會研究所透過網上問卷調查發現,有52.85%的受訪者表示不信任香港司法機構,只有6.25%的受訪者對司法機構表示「非常信任」。調查邀請受訪者分別就「對司法機構的整體信任程度」及「對法官判決公正性」評分,結果分別只得3.7分及3.08分。

香港的司法不公問題日益嚴重,早前有議員提出設立監察機制,如設立「監察司法委員會」及「量刑委員會」來指引法官量刑標準,現在不容再拖,是下決心革除積弊的時候了!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