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4] 來港圖犯案 內地槍手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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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檢獲的土製槍械。
【本報訊】持雙程證中年漢身懷土製手槍實彈及李柱銘、黎智英等人的資料,搭的士遇路障截停被捕,事後聲稱受人指使以利器插傷目標人物的臀部。陪審團昨裁定被告一項攜帶槍械及彈藥意圖犯罪罪成,法官指李柱銘是被告以暴力傷害的目標,形容社會不容從政及專業人士受到暴力威脅,重判被告入獄16年。
5男2女陪審團經過2個半小時商議,以5比2裁定被告黃南華(50歲)一項「攜帶槍械及彈藥意圖犯可逮捕罪行」罪名成立。曾因偷運人蛇、高買及違反逗留條件等罪行而入獄的被告,聽聞判決時未有太大反應。
攜帶槍械彈藥意圖犯罪
高院暫委法官賴磐德於判刑時指,被告持有槍械意圖對公眾人士不利,按被告自己的說法是「對付某人」,無論背後原因是針對目標的政治取向或專業,均為社會及法庭所不容,將公眾的自由及安全處於陰影下。
法官毫不懷疑地指,被告於案中的目標人物正是李柱銘,雖然難以確定被告打算用槍射殺任何人,但法官幾可肯定被告計劃以暴力手段傷害李柱銘。
法官又讚揚駐守路障的女警「心水清」,察覺被告可疑而令其計劃早日敗露。如今法庭判處16年刑期雖屬偏重,但被告荷槍實彈企圖對公眾人物行使暴力,傷害的是整個社會的人,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法官並指,控方未能證明任何暗殺計劃的存在,否則被告面對刑罰將更重。
警稱仍追查涉案主腦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A組警司關劍輝指,警方仍繼續追查案中主腦人物。他特別指出,暫時未能證實本案與何俊仁遇襲等其他案件有關。
要求警方審犯必須錄影
另外,法官賴磐德判刑時指警方於本案調查期間、被告接受盤問之際拒絕啟動錄影裝置,其後被告咬定警方「屈打成招」,形成各執一詞的局面,故建議疑犯及警務人員進入會面室後,必須啟動錄影裝置,以保障警方及疑犯雙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