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議員倡立法極端天氣禁赴高危場地玩命
身為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認為,帶同小孩追風逐浪,已構成疏忽照顧兒童,可按《侵害人身罪條例》作出起訴。目前,進入封閉的康文署泳灘等已屬違規,但執法上存在灰色地帶,一些私人處所是無法約束追風逐浪的危險行為,各界建議政府考慮另外訂立新的法例,規定在極端天氣下,政府有權臨時禁止到非康文署的高危場地,否則可施加懲罰,另外可效法其他地區,要求違者自負相關醫療及救援費用。
江玉歡對香港文匯報表示,成人對兒童有看管責任及照顧責任,不可做任何事令他們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害,故帶同小孩到海邊追風逐浪,已構成疏忽照顧兒童。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的「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若導致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處監禁10年。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林新強亦贊成起訴在颱風襲港期間帶同小孩觀浪的人,「一而再,再而三發生慘劇,太頻繁,應該要作出處罰。」他指出起訴需要舉證,證明確實對兒童構成危害,但無須修訂法例,清晰訂明發出哪個警告信號及離海邊多少米才屬違法,因在普通法下,有成功起訴個案便已成為案例。
闖康文署關閉泳灘追風屬犯罪
至於成年人自己追風,根據《泳灘規例》及《遊樂場地規例》,闖入康文署已關閉的泳灘及游樂場即屬犯罪,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2,000元罰款及監禁14天。江玉歡認為罰則太輕,阻嚇力不足,認為要加重罰則,且有關條例有局限性,因不少巿民到非康文署管轄場地追風,上述法例未能規管,故提出可另訂一條極端天氣緊急條例,「即是說在極端天氣下如八號風球或以上,政府有權臨時局部限制巿民到高危地點。」
她表示,有關臨時禁止進入的指定範圍,保安人員、記者及要出入的住客可獲豁免,此外條例亦可以規定可追討救援費用,「這個很重要,因為救一個人,可能要用到救生艇,或者出動30個人也不一定。」她相信追討救援費不會影響有需要人士求救,認為可增加阻嚇作用,減少巿民在極端天氣下冒險到高危地點。
追風逐浪不但危害自己性命,更危及拯救他們的人士,如1997年8月颱風「維克托」襲港時,英籍工程師Frederick Crosier Larmour嘗試拯救兩名在赤柱海堤梯級上的青少年時被大浪捲進海裏犧牲;2001年8月颱風「菲特」襲港時署理消防總隊目趙順安在西貢大浪西灣拯救遇溺的15歲少年時亦被大浪捲走身亡,兩人事後被追授金英勇勳章。
可參考外地要求 違規者自付救援費
外地有規定,在惡劣天氣下,不顧勸喻作出高危戶外活動,可要求不理勸喻者自行負責相關醫療及救援費用,林新強認為香港亦應研究立法,追究該些令拯救人士尤其是公職人員構成危害的追風者,以加強阻嚇作用,「立法不是困難的,只不過是要研究懲罰的程度是多少,怎樣才可以保障(救援人士)以及被廣泛接受。」
●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