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多宗案件須支付訟費 許潛逃海外未找數 法官批准「不開始令」 許智峯破產結束無期

●許智峯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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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懸紅百萬通緝。資料圖片
●許智峯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懸紅百萬通緝。資料圖片

  2020年畏罪棄保潛逃海外的亂港分子許智峯,除被香港警方國安處懸紅100萬元通緝外,他2022年被裁定4項藐視法庭罪成,判監3年半兼付懲罰性訟費,另有兩宗司法覆核案敗訴亦須支付訟費,他沒有按法庭命令向律政司支付訟費,今年2月被高等法院頒令破產及須支付訟費。律政司受託人破產管理署昨日要求法庭作出「不開始令」,獲法官陳靜芬批准,意味許的破產期未正式開始計算,自動解除破產日期因而延後,直至破產人遵守相關條款。●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一般而言,首次破產人士若切實遵守《破產條例》的規定,其破產期由破產令生效當日起計,4年後自動解除。惟凡破產令於2016年11月1日或之後作出,而破產人又沒有親身出席初次會面,或已親身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在會面中向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關於破產人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命令,使有關期間不得開始計算。即「不開始令」的效力,是令破產的有關期間延遲至該命令的條款獲遵守後才開始。

  翻查資料,修例風波期間,許智峯濫用司法程序提出多宗司法覆核,其中一宗於2020年入稟要求警方公開催淚彈成分,以讓他日後進一步提出司法覆核,他在潛逃後要求撤回案件其後又改變主意,最終被法官下令終止聆訊並支付彌償訟費。

  許智峯同年又向西灣河開槍止暴的警員及在深水埗被黑暴圍攻的的士司機鄭國泉提出私人檢控,惟因律政司介入而撤控,許又申請司法覆核,至2021年再被法庭駁回及須付彌償訟費。

  許智峯另涉多宗刑事案件,包括2019年與林卓廷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案及搗亂立法會案。其中一宗案件在區院候訊期間,許設計潛逃騙局,令警方和法庭相信他2020年12月出訪丹麥後會回港而批准他離港,高院於2022年在其缺席下裁定他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罪成,判監3年6個月,兼須支付懲罰性訟費。

  被港警國安處懸紅百萬通緝

  另外,許智峯亦涉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香港警方國安處懸紅100萬元通緝,並凍結其香港的銀行賬戶85萬元。

  2022年4月,許智峯稱收到警方電郵通知,律政司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向高等法院申請財產限制令,禁止他及其家人處理、賣出或從香港移走任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