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之條例草案審議】《條例草案》完善原有法例非「憑空出現」
法律界列舉「聯繫」等定義獲沿用 析「無罪推定」等原則未變
香港特區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已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的逐條審議及修正案的全部工作。在《條例草案》中,充分吸收香港社會熟悉的法律規定,大量吸納現有相關法例的內容。有香港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條例草案》內容並非「憑空出現」,而是香港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完善,並按照普通法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訂立,使得社會大眾更容易明白和遵守。◆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茗
翻開共212頁的《條例草案》,可以發現差不多有逾半數的罪名在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及《社團條例》等本地法例中原來就存在。譬如,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關於間諜活動相關罪行、非法披露罪所涵蓋的屬於國家秘密部分、《社團條例》處理規管社團和組織的規定等加以完善,納入了《條例草案》。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條例草案》的原則仍遵循香港現有法律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並尊重「無罪推定」原則,「大陸法立法是比較原則性,有時候點到即止。相比之下,普通法的草擬方式更為詳細,尤其是在刑法方面『必須仔細具體,不可以有疏漏』,因為在刑事檢控中,法官認為其刑事罪行若有疑點,根據利益歸被告原則,被告可以藉此脫罪。」
「限制諮詢律師」不違反「無罪推定」
有評論指出,《條例草案》並沒有改變香港現行法律對一些關鍵概念的定義。譬如,《條例草案》規定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有人擔心本地組織接受外國組織的資助,就會觸犯法律而被取締。實際上,問題的關鍵是該本地組織是否「政治性團體」,提供資助的外國組織是否境外「政治性組織」,如何界定其是否對外「聯繫」也沿用了《社團條例》原有定義。如社福機構、商業機構、慈善機構、專業機構、國際環保團體等並非「政治性團體」,只要沒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完全不會受到《條例草案》影響。
針對外界關注的「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可限制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問題,馬恩國解釋,限制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目的是防止被捕人透過其律師去延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恐嚇證人妨礙司法公正,又或者把相關犯罪所得隱瞞導致將來不被充公等。該條款並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為當案件尚未進入審訊程序,亦不會影響或損害被告人訴訟權利。條款只是限制在特定或指定的律師不能接受諮詢。
草案仍保留疑犯沉默權
有關「被拘捕後48小時內不可諮詢任何律師」條文,馬恩國指出,除了公司內部問題由證監檢控的案件等特別檢控外,香港國安法和《條例草案》「並沒有把這個保持沉默權刪除」,即疑犯仍有保持沉默權。至於無律師在場期間所作的認罪陳述,疑犯若是在沒有被威逼利誘下作出自願認罪陳述,不論有否律師在場基本上不能被推翻。
防治「刁鑽」國安挑戰 對廣大市民影響小
《條例草案》是否對社會民眾產生較大影響方面,馬恩國強調,經過香港國安法作為「定海神針」擊退黑暴及極大地遏止破壞社會事件,市民已逐漸認同香港國安法的成效,「黑暴行為及言論明顯收斂,惡意攻擊政府依法施政的事件也得到極大消除,所以在普通市民層面應該不會有太大影響。」
馬恩國最後強調,國安挑戰日新月異,海外及境外勢力不斷滋擾,譬如過往對於網絡上涉及國安的內容沒有現成的法律執行,因此二十三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可以有效地防範及懲治這些領域的犯罪。
逾半數罪名有「原型」 同類例九七前已實施
《官方機密條例》早在香港1997年回歸前就已實施,其中所指的「間諜活動」「非法披露」等內容均被參考納入《條例草案》中。針對「間諜活動」,《官方機密條例》第2部規定,不得作出有損聯合王國或香港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的作為,包括接近、察看、越過或進入禁地;製作旨在對,可能對或擬對敵人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相關資料;取得、收集、記錄、發表或傳達任何機密資料等。
《條例草案》第4部「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在參考了《官方機密條例》上述規定進行立法的同時,還因應現時社會的變化,增加對電子、通訊方式或遙距方式進行間諜活動的管制,即使用電子、通訊方式或遙距方式對禁地、任何資料實施非法資料搜集等行為,均屬於「間諜活動」。
2019年黑暴時期,不少亂港分子會使用電子、通訊方式或遙距方式進行間諜活動,包括在Telegram等社交軟件非法起底、傳播公職人員個人資料行為,利用App探測公職人員在執行任務期間的地址方位並將該資料非法披露等,《官方機密條例》現有法例中難以制約這種新型違法行為,《條例草案》對其進行的部分調整和增改,讓滯後的法例能跟上社會的轉變。
《官方機密條例》「非法披露」所涵蓋的性質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亦同樣被納入《條例草案》第4部並加以完善,總體為對目前香港現行法律有過大修改。
《條例草案》第3部「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則是參考《刑事罪行條例》第1部「叛逆」及第2部「其他反英皇罪行」進行規定。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二部第9條「煽動意圖」中舉例,煽動意圖是指「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被納入《條例草案》,成為「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蔑視,或對其離叛」。《條例草案》只是在《刑事罪行條例》的保護主體進行修正,並未對香港社會所熟悉的現行法律有過大的改動。
「行動限制令」防潛逃 條文細緻利執法人權取平衡
「行動限制令」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的熱點之一。《條例草案》提出對反國安罪行的獲得保釋者加以限制,但執法部門要在發出通緝令6個月之後才能對潛逃者做出進一步行動。被問及該條款是否過於寬鬆的問題上,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容海恩日前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潛逃者是否會在這6個月內繼續犯法,或將資產移除轉移,或將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移除等問題都值得令人擔憂,「希望政府在聽取議員們擔憂會從善如流。」最新的消息是,特區政府在最新的修正案中對草案中的「行動限制令」內容做了一定修訂,並得到委員會議員的認可。
《條例草案》中有不少內容參考了香港現行法律規定,容海恩不認為這是與已有法律重疊,「而是將法律和執行上更加地細緻化」。「行動限制令」等條款是目前香港其他法律所沒有的制度,但它的存在讓原有的香港法律更具阻嚇性,遏制犯罪及罪犯逃離,「我不會認為現在的法律有漏洞,而是《條例草案》更加細緻,讓警方在行動方面更快捷執行,從而在執法與保障人權上取得平衡。」
容海恩:未設最低刑期 由法官裁量
目前,香港刑法中有「認罪扣減」原則,即被告認罪後原則上可獲刑期扣減,一般是「認罪可減三分之一刑期」。「有人認為《條例草案》不設最低刑期是否與『扣減刑罰』原則不脗合?我看就未必有相關性。」容海恩表示,普通法中有「三分之一減刑」的講法,但《條例草案》中未見到相關的減刑內容。
她以「呂世瑜案」為例,指理大學生呂世瑜於2022年承認煽動分裂國家罪,判刑本可從5年半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提出案件屬「情節嚴重」,判刑受到該罪行最低刑期「處五年以上」所限,故最終被判囚5年,也就是說,即使認罪,亦不一定會獲得完全的「三分之一減刑」。
容海恩認為,「不設置最低刑期」讓法官在面對不同的具體案件時,可充分考慮控罪元素、減刑因素、犯罪人背景等,再決定一個合適的刑期,也是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法例實行和維護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