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永久離港申領MPF可被控
強積金制度是為就業人士提供基本的退休保障。在5種情況下,計劃成員可於65歲前提早申領強積金,其中一個情況是計劃成員永久離港。不過,過往曾有計劃成員短暫離港,卻訛稱永久離港申請取回強積金;亦有計劃成員多於一次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出申索。積金局提醒計劃成員,作出虛假聲明乃刑事罪行。積金局過往曾向多名訛稱永久離港的計劃成員提出檢控,法庭亦裁定他們罪名成立。
在其中一宗案例,計劃成員劉先生以「永久離港」為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累算權益。不過,積金局其後發現,劉先生並沒有永久離港,調查下發現劉先生早前透過朋友認識一個非法集團的負責人,之後在負責人的陪同下,到民政事務處作出「永久離港」的宣誓,以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積金局在入境事務處翻查劉先生的出入境紀錄,並核對及比較他在法定聲明中填報的離港日期,發現他根本沒有永久離港;劉先生最終因作出虛假聲明被定罪。
最高罰款十萬及監禁一年
調查又發現該非法集團的負責人曾以相同手法,協助多名計劃成員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除劉先生外,其餘涉案人士包括其他訛稱永久離港的計劃成員,亦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大部分人士罰款$1,000至$6,000不等,部分人士更同時被判處8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計劃成員在65歲前,可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申索人必須向受託人提供有關的證明,包括永久離港的法定聲明,以及令受託人信納申索人准予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據。若申索人虛報永久離港,即屬違法,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計劃成員一生只能一次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而積金局備有名冊,記錄所有曾經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而提早取回強積金的計劃成員名單。所以,計劃成員絕不可以同一理由再次提早申領強積金。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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