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議:「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

 ■內地警方掃黃時逼「站街女」下跪引爭議。圖為網友曝光的「站街女」被便衣警察按跪在地的照片。網上圖片
 ■內地警方掃黃時逼「站街女」下跪引爭議。圖為網友曝光的「站街女」被便衣警察按跪在地的照片。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中國公安部近日重申,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用遊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的方式羞辱賣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稱:「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不過,內地學者認為,捍衛權利比改名更重要。

  啟動對受害人刑事救助機制

   近期,公安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全國婦聯曾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婦女工作,要求保護賣淫婦女人身權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並要求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採取遊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的方式羞辱婦女,要嚴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對賣淫婦女而言,也要視其違法程度,區別情形予以處罰,對被迫賣淫的受害者迅速解散,一律不得進行處罰,並啟動對受害人刑事救助機制,以共同幫助失足婦女,使她們能夠正常回歸社會。

   不過,內地青年學者羽戈則評論認為,與其爭論用什麼稱謂,還不如在打黑掃黃的同時,依法捍衛「失足婦女」的權利: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掛牌遊街示眾;不得曝光她們倍受摧殘的姓氏與容顏;更不得在派出所裡對其凌辱、強暴。這方面的工作能多做一分,「失足婦女」就多得了一分尊重,減輕了一分恥辱。這種尊重,乃是出於對人權的看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