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言】保金少不成比例 裁量權大須規範

針對棄保潛逃或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越來越多的情況,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日前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現時某些案件的保釋金額與案件的嚴重程度不成比例,而法官的裁量權力過大且保釋需考慮因素複雜不好把握,認為需要在制度上對法官准許保釋的權力進行規範,亦反映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及迫切性,希望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可以聽取社會上意見。
龔靜儀:法庭應增擔保金額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現時潛逃情況越來越常見,被告未定罪時法庭一概認為被告是清白無辜,然而在面對某些嚴重性質的案件時,嫌犯的潛逃幾率很高,12逃犯正是當中較為典型的例子。面對犯罪分子偷渡猖獗的情況,「難道要用額外的警力去封鎖整個海域,而非法庭直接拒絕擔保?」
她建議法庭增加擔保金額,及令其至親做擔保人,警方亦可以引入外國24小時電子化監察手帶或腳帶要求被告佩戴進行監察。
至於現時被告每一個星期或兩星期需到警署報到的安排,龔靜儀認為應改為每天報到,才能更好地監察他們的狀況。同時,應設有通報機制,當被告棄保時立即通知法庭,毋須等待下次上庭時才通知,以盡早行動通緝逃犯。
吳英鵬:權衡保人權懲犯罪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指出,現行的保釋制度是基於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而設計,初衷是保障被告的人權,但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之間仍必須取得適當的平衡。
在是否批准保釋問題上,他認為法官的裁量權力過大,且保釋需考慮因素的尺度也不好把握,現實之中也不乏棄保潛逃或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的個案,因此需要在制度上對法官准許保釋的權力進行規範。
傅健慈:裁判官過分「手鬆」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目前不少裁判官以1,000元至2,000元保釋金准許在修例風波期間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被告保釋外出,是考慮得不夠周全。
他認為,暴動罪罪成最高判10年,非法集結最高判5年等,但現在某些相關案件的保釋金額,與案件的嚴重程度不成比例,而他看不到法庭有合理理據批准被告保釋,反而更看到有些被告在保釋期間繼續犯案或潛逃,質疑裁判官過分「手鬆」。
傅健慈指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被告可以在裁判法院首次聆訊時向裁判法官申請保釋,而其中涉及各項考慮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被告的行為、態度及操守、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等。
他續說,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條,律政司司長可申請覆核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故現時只有靠律政司嚴格把關,否則擔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傅健慈表示,現時有進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及迫切性,建議先進行一個有關司法改革的公眾諮詢,希望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能聽取社會的意見。